律师随笔
新冠疫情引发的劳动用工法律问题30问及专业意见
作者:滕月辉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1日
1.2020 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假期如何定性?
答:1 月 24 日:休息日;
1 月 25 日至 1 月 27 日:国家法定节假日;
1 月 28 日至 1 月 30 日:休息日;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休息日;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延迟复工日;
2 月 8 日至 2 月 9 日:休息日。
2、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答:不构成。
尽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向职工补发工资。
3.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延迟复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应分情况处理: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是否必须遵守国务院及各部、各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
答:必须遵守。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5.如果企业违反了国务院及各部、各地政府关于迟延开工的要求,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会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6.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其工作时间?
答:可以。但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7、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的求职者吗?
答:不可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员工疑似感染、医学观察隔离、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应当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能否与以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0.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可以优先安排其带薪年休假吗?
答:可以。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11.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可否用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扣?
答: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先行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或其他福利假。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全薪。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
12.在春节延期和复工延期期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答,2 月 7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 见》指出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灵活办公,减少人员聚集;对于工资待遇、岗位安排和工作时间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自由协商。因此,自2 月 7 日起企业要求员工上班的(包含居家办公等模式),劳动者不得拒绝。
13.劳动者拒绝提前复工的,企业能否按违纪处理?
答:不可以。
由于此次疫情的严重性,避免人员聚集发生交叉感染,用人单位在当地政策规定的复工时间之前不得擅自复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1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不得返回用人单位工作。
15.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人单位不但不能按旷工处理,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16.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7.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续订事宜?
答:需要。
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终止。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18.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原因,再根据核实的原因分别处理。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19.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但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但劳动者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因该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1.劳动者在 2020 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有效。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逾期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或经济补偿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用人单位已经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到岗上班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其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也不适用。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也与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等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用工前的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
23.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延长复工时间?
答:可以。
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24.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
25.婚假、丧假、护理假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否必须顺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26.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
27.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但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28、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
29.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30.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冠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无需支付,必要时可以垫付。
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